中国网球协会业余选手身份认定规则(2011版)
中国网球协会
业余选手身份认定规则
(2011版)
一、为了普及网球运动,推动全民健身,促进群众网球赛事和活动持续、健康、协调地发展,根据中国网球运动发展现状,制订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网球协会主办和管辖的群众网球赛事和活动。
三、为满足业余选手在群众赛事中有良好体验,限制有专业或职业网球训练、比赛经历和能力的运动员参加业余赛事。
四、年龄16岁以下(含16岁,指当年年底前达到的年龄,下同)和40岁以上(含40岁)的选手,除符合第六条规定标准外,均认定为业余选手。
五、年龄在17岁至39岁间的业余选手同时应满足下列身份认定标准:
1、参赛标准:
业余选手应没有参加过中国网球协会认定的专业和职业网球比赛,包括:
a. itf各级各类专业和职业赛事,atp和wta各级别赛事;
b. 全运会、城运会等综合性全国运动会;
c. 国内专业和职业网球巡回赛及相同性质比赛;
d. 16岁以上(不含u16)国内青少年网球巡回赛和排名赛等相同性质比赛;
e. 全国网球锦标赛和全国男子职业网球俱乐部联赛等相同性质的专业比赛。
2、注册标准:
业余选手应没有itf和中国网球协会注册经历,有itf注册经历但可证明未参加过任何赛事并且当年度未注册者除外。
3、级别标准:
中国网球协会球员技术级别应为cta9级(不含)以下。
六、符合下列标准的选手,认定为非业余选手:
1、奖金标准:
自本规则生效日起,选手在单站比赛中领取超过2万元(含个人所得税)人民币(或等值其他货币)现金奖励。
2、参赛标准:
选手参加中国网球协会认定并提前公告的对中国群众网球赛事和活动秩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特定赛事。
七、中国网球协会有权对参赛选手的参赛资格做出最终决定。
八、因资格不符,舞弊参赛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参赛选手个人自行负担。
九、本规则由中国网球协会解释。
十、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